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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發文機關:伊川縣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8月21日
        • 發布日期:2023-08-23
        • 發文字號: 伊政辦〔2023〕11號
        • 索引號:C001-0702-2023-0003
        • 公開范圍:全社會
        • 公開時限:常年公開
        • 有效性:有效


        伊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伊川縣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通     知

        伊政辦202311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伊川縣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821


        伊川縣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充分發揮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的導向作用,吸引更多優質生產要素向我縣重點產業集聚,促進全縣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伊川縣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縣政府設置的財政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引導扶持重點產業項目建設,培育壯大風口產業”,促進重點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引導資金年度預算額度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確定。

          第三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符合產業導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確定的產業發展規劃及部署要求,落實縣重點產業發展任務。

          體現財稅貢獻。突出產業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我縣財稅貢獻度,綜合考慮項目投資強度和實施進度。

          促進社會就業。優先支持吸納就業能力強,能擴大和帶動本地就業創業的企業或項目。

          突出擇優支持。堅持公平公正,重點支持優質產業項目,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注重績效管理。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由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副組長,革委、財政、稅務、科工、農業農村、文廣旅游以及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投資促進部、科技創新部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責負責產業項目的篩選、論證、審查和匯總申報等工作。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

          引進和培育壯大風口產業”,支持全縣236新型工業體系建設,做優做強鋁加工、新型耐火耐磨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光電信息等產業項目;

        引導現代農業、高端服務、文旅文創、醫療康養、商貿物流等產業做大做強,支持中心商務區和特色商業區示范項目建設;

        符合伊川縣支持企業上市15條措施的企業;

          經縣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項目和事項。

        第六條 引導資金申報應具備以下條件

        項目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符合國家、、、縣的各類專項規劃以及產業和功能區布局;

          項目具有經濟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少、發展前景好、示范帶動性強等特點;

          申報對象應在伊川縣注冊獨立法人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機構,依法經營、按章納稅,財務狀況及會計、納稅、銀行信用良好;

        申報對象近兩年未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未發生負面影響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法人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引導資金支持主要采用投資補助、資金獎勵、注入資本金等方式。采用投資補助方式支持的,單個項目資金支持按建設進度分年度進行投資補助,具體支持方式和額度由領導小組依據相關政策文件、合同協議擬定支持意見,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第八條 引導資金應用于企業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擴大再生產、企業研發投入等。

        第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企業申請引導資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其申報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進行初步篩選、測算、把關,統一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上報項目業主單位企業的申請報告和屬地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申請報告應包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合同書或協議書)、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企業法人對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環評等批準文件復印件、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文件、企業交納的用地價款證明、建筑面積佐證等相關佐證資料。

          第十條 領導小組根據提交的申請報告,拿出初步意見,及時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進行集體研究討論,縣財政部門根據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紀要,按照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企業自收到引導資金之日起,雙方要具體約定相關責任。違反約定,應全額退還收到的引導資金,如企業拒絕退還,縣政府或縣政府授權的相關部門可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二條  所在地人民政府、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是引導資金的日常監督管理單位,革委、財政、稅務、科工、農業農村、文廣旅游以及縣先進制造業開發區管委會投資促進部、科技創新部等單位根據職能分工,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檢查中發現項目由于主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使用資金的,項目業主單位企業應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應建立引導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并對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下一步安排引導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 對弄虛作假騙取引導資金,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引導資金,取消項目單位企業及有關負責人三年內再次申報引導資金的資格。不按規定款專用,截留、挪用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紀律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 本辦法有效,公布之日起實施,相關內容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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